歐盟GMP概述
EudraLex是歐盟藥品法規集錦,共有10部。本集錦的第4部是專門收集在歐盟有關藥品管理的法規,其中包括對人藥和獸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解釋。第4部共包括3個部分、19個附錄和術語解釋。
歐盟GMP**部分為對藥品的基本要求,包括9個章節:質量管理(2008年2月修訂),製藥質量體係(2013年1月31日生效);人員;廠房和設備;文件管理;生產管理;質量控製;委托生產和檢驗,外包活動(2013年1月31日生效);投訴與產品召回;自檢。
修訂後的**章製藥質量體係涵蓋了在ICHQ10有關製藥質量體係指南中描述的概念和原則。涉及的新方法為連續並持續的改進;始終如一地交付適當質量屬性的產品以及管理審核;識別可以對產品、工藝和係統本身進行持續改進的機會,同時**管理層將參與審核。
歐盟GMPD二部分為對原料藥的基本要求。通過修訂歐盟GMP附錄18,將ICH Q7指南的概念引入了歐盟法規體係。目前附錄18的內容被稱為歐盟GMP指南的D二部分,ICH Q7指南中包含了針對原料藥GMP的統一指南。相關要求在美國FDA、歐盟和日本的法規環境中相同。
歐盟GMP第三部分包括對工廠主文件、Q9質量風險管理和Q10的額外要求。注意對於出口到歐盟的人用藥品應具備製藥質量體係(互認協議)MRA批證書和“書麵確認函”。
歐洲藥品管理局成員國包括法國藥品與保健產品衛生安全署、德國聯邦藥物與醫療器械所等28個成員。歐盟內由各國家法規機構對各成員國進行GMP檢查。例如,在英國的GMP檢查由英國藥品和醫療產品監督局(MHRA)執行。
中國新版GMP概述
中國首部行業性GMP於1982年在中國醫藥工業公司製定,而在1998年衛生部頒布了我國**部法定的GMP。經過5年修訂(分別在1992年和1998年)及兩次公開征求意見,衛生部於2010年頒布第4部中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,並於2011年3月1日生效。中國2010新版GMP與歐盟GMP的要求非常相似,並與WHO GMP的要求一致。新版GMP包含14個章節、313個條款及5個附錄。
所有在中國已建及新建製藥設施都應符合新規定的要求。無菌生產設施,例如血液製品、疫苗和注射劑等應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滿足新版GMP要求。已建口服固體製劑設施有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來滿足新版GMP要求。在中國,藥品GMP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,其對生產企業的地點有明確規定,質量部門應完全獨立。新版GMP中還明確規定了質量管理負責人、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的學曆背景和專業要求。中國GMP對返工、再加工和回收沒有建立詳細的要求,也沒有詳細討論驗證標準及對再驗證時間提出強製要求,但是對於設計、分析、清潔和計算機驗證給出了一定的指導。